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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
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 作者:pmo40163d6a | 发布时间: 2019-06-10 | 503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爱卫办近日发布实施《青岛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决定在全市开展控烟集中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地铁站出入口不得设置室外吸烟区 

  《规范》要求,禁止吸烟标识张贴范畴包括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各类禁烟场所,均应按要求张贴、放置禁止吸烟标识或禁止吸烟告示。其中,全面禁烟场所必须张贴禁烟标识。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包括灭烟柱等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尤其是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和公交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各大商场入口区、步行街内人行通道及室外风景区人群密集区等设置室外吸烟区(灭烟柱);室外吸烟区内严禁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广告和宣传,要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已经设置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吸烟区(灭烟柱)建议进行拆除。 

  《规范》明确,之前已经设置的禁烟标识仍然有效,但应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更换完毕。 

  办公场所被列入重点禁烟区 

  市卫生健康委爱卫办表示,各区市、各单位要对所有禁烟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针对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医院、网吧、学校、火车站、机场、地铁等《条例》规定的重点禁烟场所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禁烟规定,不得在办公场所及办公楼内电梯、楼道、食堂、卫生间等其他公共场所吸烟。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禁烟工作,要在楼道、食堂、卫生间等场所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不得在办公楼内设置吸烟区。 

  各控烟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重点禁烟场所的执法检查,5-6月要开展集中控烟执法活动,对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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